2018年3月12日 星期一

(授權 專屬授權 永久 無償) (補習班經營權讓與事件)智慧財產法院:永久、無償的商標、著作權專屬授權契約,具有契約效力。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2018.01.25)

「一、依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李淑鑫已支付對價,取得仁愛國小、
    光復國小、東門國小、金華國小四所小學所在學區範圍內,
    可使用系爭商標及系爭美語教材著作永久、專屬授權:
  (一)經查,依被上訴人李淑鑫與莊○○於97年3 月25日所簽訂之
    系爭契約書(原證4 ,見原審卷二第95-98 頁),被上訴人
    李淑鑫支付4,588,800 元之對價,莊○○將○○校、東門校
    兩所補習班之經營權暨一切經營事務,自97年3 月31日點交
    日起,盡數移轉予被上訴人李淑鑫。系爭契約第13條約定:
    「乙方(即被上訴人李淑鑫)同意甲方(即莊○○)或甲方
    授權人,權利受讓人、代理人、委託人)仍係唐威廉美語商
    標圖及唐威廉美語12級等美語教材之商標權人及著作權人,
    乙方僅取得商標號碼為00000000及0000 0000 之永久無償使
    用授權。甲方同意自合約成立日起,授權乙方於契約標的所
    在學區範圍內(仁愛國小、光復國小、東門國小、金華國小
    ),以唐威廉美語名稱營業及懸掛唐威廉美語戶外招牌狀況
    下,無償使用甲方所有之上述商標,CIS 及唐威廉美語12級
    等美語教材。除本契約標的所在地補習班營業需要外,不得
    以任何有償或無償方式販售,贈予、複製、修改前開商標及
    相關教材,如有違反,依本契約書第10條處理。乙方同意若
    甲方(或甲方授權人、權利受讓人、代理人、委託人)將上
    述相關商標權及著作權轉移他人後,新的商標權及著作權所
    有權人,享有一切法律規訂之保護及依本契約書第10條處理
    規定」。系爭契約訂立後,安○○於97年3 月31日與上訴人
    簽訂「製版權、版權、著作所有權讓與契約書」(原證5)
    ,將安○○與上訴人所共有之唐威廉美語12級等系列教材之
    著作財產權讓與上訴人,莊○○亦於97年5 月間,將系爭商
    標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故上訴人業已取得系爭商標及系
    爭美語教材著作之著作權,並繼受取得系爭契約莊○○(即
    甲方)之所享有之一切權利義務。
  (二)系爭契約除上開第13條之約定外,另於第14條約定:「甲方
    同意自合約成立日起,不得於契約標的所在學區範圍內(仁
    愛國小、光復國小、東門國小、金華國小),以唐威廉美語
    相關名稱營業及懸掛戶外相關招牌,亦不得以任何有償或無
    償方式准予他人使用所有之上述商標,CIS 及前開唐威廉美
    語12級等美語教材。如有違反,依本契約書第10條處理」。
    由系爭契約第13條結合第14條約定之內容觀之,被上訴人乙
    ○○在上開四個國小學區內,已取得永久、單獨、無償使用
    系爭商標及系爭美語教材著作之權利,甚至上訴人本身亦不
    得在上開四個國小學區內使用系爭商標及系爭美語教材著作
    為營業,應認上開授權性質上屬於專屬授權。上訴人代理人
    雖主張,該約定為獨家授權云云(見本院卷第191 頁),惟
    按,專屬授權及獨家授權之差別,在於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
    在授權範圍內,享有排除權利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或著
    作之權利(見商標法第39條第5 項、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
    後段規定),獨家授權之被授權人則不得排除權利人自己實
    施。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在上開四個國小學區內,不得自
    行或授權他人使用系爭商標及系爭美語教材著作,足見被上
    訴人李淑鑫在上開區域範圍內,得排除上訴人之使用,自屬
專屬授權無疑,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主張,不足採信。」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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