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著作權 美術著作 商標權) monster energy 獸爪圖: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著作註冊為商標並加以使用,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判決(2017.4.28)

「一、被告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蘇弘格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及
    散布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美術著作,並應將已重製美術著作
    之商品回收、銷燬或移除。
二、被告蘇弘格應拋棄註冊第1629840號商標權。
三、被告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蘇弘格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
    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於中國時報、聯合報
    及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報頭下刊載二單位(面積十四乘四
    點九公分)之聲明啟事各一日。
四、被告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蘇弘格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佰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蘇弘格連帶負擔。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之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炫彩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蘇弘格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
      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二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
      似為審慎調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接觸,包含直接接觸與間接接觸,
      惟倘若被告著作與原告著作極度相似到難以想像被告未接
      觸原告著作時,則可推定被告曾接觸原告著作;所謂實質
      相似,包含量之相似與質之相似,前者係指抄襲的部分所
      佔比例為何,後者在於是否為重要成分。查本件被告於10
      3年3月1日獲准註冊為第1629840號如附表二所示:「MONS
      TER ENERGY及圖」系爭商標圖樣,經比對原告於91年間所
      創作,分別於100 年10月11日、99年8月2日,經美國著作
      權局登記註冊第VA0-000-000、VA0-000-000號,如附表一
      所示獸爪痕圖樣及「MONSTER ENERGY」設計之美術著作(
      本院卷第24至30頁),被告之系爭註冊商標,申請日期(
      101 年12月27日)在據爭著作之後,且系爭商標之獸爪痕
      圖樣與MONSTER ENERGY文字書寫方式,與原告之據爭美術
      著作高度近似,幾乎一模一樣,被告僅是將文字與爪痕圖
      樣重疊,又原告以據爭美術著作之文字及圖案做為商標圖
      案之「MONSTER ENERGY」能量飲料,已於全世界銷售超過
      100 億罐,殊難想像被告在申請系爭商標註冊前,未曾接
      觸原告之系爭著作,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等確有上開故意侵
      害據爭著作財產權,並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
      為之事實,參酌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損害賠償額: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
      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
      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
      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
      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公平交易法第30、31條第1項,分
      別亦有明定。本院審酌自91年起至103年止,原告之「MON
      STER ENERGY」能量飲料已於全世界銷售超過100億罐,目
      前每年可穩定銷售超過20億罐,且原告已為世界第二大能
      量飲料銷售商之地位,且據爭著作已於全世界達到著名程
      度,加以被告等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將據爭著
      作重製、改作重製成貼紙及重製在其行銷之機車上,又透
      過網路拍賣或實體雜誌等管道銷售及散布侵害據爭著作財
      產權之商品,所能獲得之財產上利益顯較之一般於實體店
      面銷售之情形為鉅,且被告等之行為並構成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從而原告請求酌定本件損害賠償額
      為100萬元,尚屬允當

                                    

1 則留言:

  1. 林律師您好,敝姓楊(男),
    從事平面美術設計工作(個人工作室)。
    很冒昧的在此留言給您。

    搜尋到這編關於能量飲料控告侵權的裁決,
    剛好與本人目前面臨的問題有關。
    (事由如下)

    也很高興看到您至國立藝專
    (本人的母校,現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為學弟妹講解保留創作過程的重要....等等的
    有關法律與自身權益的相關知識。

    >>>>>>>>>>>>>>>>>>>>

    ★事由:甲方向乙方提出商標異議案
    甲方~美商怪物能量公司
    乙方~瑞歐健身房有限公司 (異議商標 01959596號)

    ★甲方商標 (圖案聯結在最下方)
    三條長不規則綠色粗線
    由上而下組成一個瘦長行大寫M字
    ★乙方商標 (聯結在最下方-智慧財產局)
    主體大寫R字+三條撕裂痕,由右上至左下撕裂R字

    >>>>>>>>>>>>>>>>>>>>

    ★本工作室參與乙方的平面視覺設計
    (商標,文宣品.....等)
    共交付兩個商標,均已申請核准
    商標1:第01959595(熊頭)
    商標2:第01959596(R字+三撕裂痕,被甲方申請異議)

    ★在合約上有註明賠償責任。
    合約(報價單)提到的侵權內容,
    原文如下:(一行字)
    【LOGO如有侵權,願付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

    >>>>>>>>>>>>>>>>>>>>

    108年10月21日收到乙方律師函件,
    內容說明商標2被甲方申請異議,需去電說明。

    隔天與乙方律師所聯絡,
    承辦的律師助理只說要本人負擔此次商標異議的律師費用。
    本人回答:需瞭解情況。
    即結束本次電話會談。
    至今(10月28日)尚未與乙方律師所第二次聯絡。

    >>>>>>>>>>>>>>>>>>>>

    ★目前我已做的事情:
    A.查閱本案進度(108年3月提出異議,聯結在最下方)
    目前乙方已超過延緩答辯的日期 。
    (申請延緩答辯日期108/09/03)。
    智慧財產局人員說明,隨時會有裁決,
    不過要看處理人員手上的案子多寡。
    .......................

    B.智慧財產局的義務諮詢單位:
    (三樓左手邊的小房間,商標與專利的專業人士,非律師)
    (每日不同人輪值)
    義務諮詢人員的解說:
    1.認為兩個商標依她個人看法,其實不相同。
    並建議如果有機會陳訴,強調乙方的商標是撕裂痕即可,
    不需提及甲方的型態。
    2.說明異議的過程與何為侵權讓我瞭解。
    3.不解為何裁決尚未判定,
    就來函(給我)要求負擔異議的律師費用?
    4.因已超過答辯期1個月,尚未提出答辯。
    判斷(猜測)乙方想放棄這個商標 (如果異議成功)。
    因為是送的,而且不是主要應用商標。
    .......................

    C.諮詢過智慧財產局的相關人員。
    智慧財產局人員建議可以申請~參加商標異議程序~
    來參與本案,即可看到甲乙雙方陳訴的內容。
    (智慧財產局人員說明本人無權閱讀甲乙雙方的異議與答辯內容)
    看過後可決定是否要提出答辯。

    以上是目前進行過的事情

    >>>>>>>>>>>>>>>>>>>>

    ★有一情況需說明:
    被異議的商標,並不是健身房主要的使用商標,
    因為此商標健身房也很喜歡,居於打好關係考量,
    本人便口頭答應額外贈送。

    在合約上(是報價單)有註明設計商標1個,
    但沒有明確註明是那一個。

    不過健身房的場所,文宣品,臉書....等,
    都是另一個商標(熊頭)

    健身房臉書連結:
    https://zh-tw.facebook.com/realgymclub

    >>>>>>>>>>>>>>>>>>>>

    從事設計已久。
    第一次碰到此狀況,有些忐忑。
    (如果將來需訴訟,也實在無法負擔訴訟費用)。
    想請教林律師,就以上敘述的情形,
    不知您的看法如何?
    是否能給與建議(法律上的),如果您不方便回覆,
    您是否有推薦能再進一步諮詢的單位?

    謝謝您
    祝 順心!

    楊 2019.10.29 凌晨
    Email:funtouch.y45@gmail.com

    連結:>>>>>>>>>>>>>>>

    ★美商怪物能量公司 logo 連結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hl=zh-TW&biw=1075&bih=566&sxsrf=ACYBGNScbO9HfM9iasipy_AoeTceEGDe0A%3A1572283469090&ei=TSS3XfSOBe3KmAXJmrboDA&q=Monster+Energy+logo&oq=Monster+Energy+logo&gs_l=psy-ab.12

    ★被異議的商標,智慧財產局連結
    https://twtmsearch.tipo.gov.tw/SS0/SS0201.jsp?showType=2&caseNo=XpJ13RyT4RDBDUU10NHgyNytSeDhldmVtT1F3QT09&caseType=1&l6=zh_TW&isReadBulletinen_US=&isReadBulletinzh_TW=true

    >>>>>>>>>>>>>>>>>>>>

    ★目前怪物能量公司已與美國職籃多倫多暴龍隊,
    就商標的爭議,訴訟四年,尚未有結果。
    https://www.dongtw.com/nba/special/20190613/954769.html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