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判決(2017.4.28)
「一、被告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蘇弘格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及 散布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美術著作,並應將已重製美術著作 之商品回收、銷燬或移除。 二、被告蘇弘格應拋棄註冊第1629840號商標權。 三、被告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蘇弘格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 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於中國時報、聯合報 及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報頭下刊載二單位(面積十四乘四 點九公分)之聲明啟事各一日。 四、被告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蘇弘格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佰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蘇弘格連帶負擔。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之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炫彩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蘇弘格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
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二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 似為審慎調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接觸,包含直接接觸與間接接觸, 惟倘若被告著作與原告著作極度相似到難以想像被告未接 觸原告著作時,則可推定被告曾接觸原告著作;所謂實質 相似,包含量之相似與質之相似,前者係指抄襲的部分所 佔比例為何,後者在於是否為重要成分。查本件被告於10 3年3月1日獲准註冊為第1629840號如附表二所示:「MONS TER ENERGY及圖」系爭商標圖樣,經比對原告於91年間所 創作,分別於100 年10月11日、99年8月2日,經美國著作 權局登記註冊第VA0-000-000、VA0-000-000號,如附表一 所示獸爪痕圖樣及「MONSTER ENERGY」設計之美術著作( 本院卷第24至30頁),被告之系爭註冊商標,申請日期( 101 年12月27日)在據爭著作之後,且系爭商標之獸爪痕 圖樣與MONSTER ENERGY文字書寫方式,與原告之據爭美術 著作高度近似,幾乎一模一樣,被告僅是將文字與爪痕圖 樣重疊,又原告以據爭美術著作之文字及圖案做為商標圖 案之「MONSTER ENERGY」能量飲料,已於全世界銷售超過 100 億罐,殊難想像被告在申請系爭商標註冊前,未曾接 觸原告之系爭著作,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等確有上開故意侵 害據爭著作財產權,並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 為之事實,參酌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損害賠償額: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 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 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 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 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公平交易法第30、31條第1項,分 別亦有明定。本院審酌自91年起至103年止,原告之「MON STER ENERGY」能量飲料已於全世界銷售超過100億罐,目 前每年可穩定銷售超過20億罐,且原告已為世界第二大能 量飲料銷售商之地位,且據爭著作已於全世界達到著名程 度,加以被告等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將據爭著 作重製、改作重製成貼紙及重製在其行銷之機車上,又透 過網路拍賣或實體雜誌等管道銷售及散布侵害據爭著作財 產權之商品,所能獲得之財產上利益顯較之一般於實體店 面銷售之情形為鉅,且被告等之行為並構成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從而原告請求酌定本件損害賠償額 為100萬元,尚屬允當。
林律師您好,敝姓楊(男),
回覆刪除從事平面美術設計工作(個人工作室)。
很冒昧的在此留言給您。
搜尋到這編關於能量飲料控告侵權的裁決,
剛好與本人目前面臨的問題有關。
(事由如下)
也很高興看到您至國立藝專
(本人的母校,現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為學弟妹講解保留創作過程的重要....等等的
有關法律與自身權益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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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甲方向乙方提出商標異議案
甲方~美商怪物能量公司
乙方~瑞歐健身房有限公司 (異議商標 01959596號)
★甲方商標 (圖案聯結在最下方)
三條長不規則綠色粗線
由上而下組成一個瘦長行大寫M字
★乙方商標 (聯結在最下方-智慧財產局)
主體大寫R字+三條撕裂痕,由右上至左下撕裂R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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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室參與乙方的平面視覺設計
(商標,文宣品.....等)
共交付兩個商標,均已申請核准
商標1:第01959595(熊頭)
商標2:第01959596(R字+三撕裂痕,被甲方申請異議)
★在合約上有註明賠償責任。
合約(報價單)提到的侵權內容,
原文如下:(一行字)
【LOGO如有侵權,願付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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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0月21日收到乙方律師函件,
內容說明商標2被甲方申請異議,需去電說明。
隔天與乙方律師所聯絡,
承辦的律師助理只說要本人負擔此次商標異議的律師費用。
本人回答:需瞭解情況。
即結束本次電話會談。
至今(10月28日)尚未與乙方律師所第二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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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已做的事情:
A.查閱本案進度(108年3月提出異議,聯結在最下方)
目前乙方已超過延緩答辯的日期 。
(申請延緩答辯日期108/09/03)。
智慧財產局人員說明,隨時會有裁決,
不過要看處理人員手上的案子多寡。
.......................
B.智慧財產局的義務諮詢單位:
(三樓左手邊的小房間,商標與專利的專業人士,非律師)
(每日不同人輪值)
義務諮詢人員的解說:
1.認為兩個商標依她個人看法,其實不相同。
並建議如果有機會陳訴,強調乙方的商標是撕裂痕即可,
不需提及甲方的型態。
2.說明異議的過程與何為侵權讓我瞭解。
3.不解為何裁決尚未判定,
就來函(給我)要求負擔異議的律師費用?
4.因已超過答辯期1個月,尚未提出答辯。
判斷(猜測)乙方想放棄這個商標 (如果異議成功)。
因為是送的,而且不是主要應用商標。
.......................
C.諮詢過智慧財產局的相關人員。
智慧財產局人員建議可以申請~參加商標異議程序~
來參與本案,即可看到甲乙雙方陳訴的內容。
(智慧財產局人員說明本人無權閱讀甲乙雙方的異議與答辯內容)
看過後可決定是否要提出答辯。
以上是目前進行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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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情況需說明:
被異議的商標,並不是健身房主要的使用商標,
因為此商標健身房也很喜歡,居於打好關係考量,
本人便口頭答應額外贈送。
在合約上(是報價單)有註明設計商標1個,
但沒有明確註明是那一個。
不過健身房的場所,文宣品,臉書....等,
都是另一個商標(熊頭)
健身房臉書連結:
https://zh-tw.facebook.com/realgym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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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設計已久。
第一次碰到此狀況,有些忐忑。
(如果將來需訴訟,也實在無法負擔訴訟費用)。
想請教林律師,就以上敘述的情形,
不知您的看法如何?
是否能給與建議(法律上的),如果您不方便回覆,
您是否有推薦能再進一步諮詢的單位?
謝謝您
祝 順心!
楊 2019.10.29 凌晨
Email:funtouch.y45@gmail.com
連結:>>>>>>>>>>>>>>>
★美商怪物能量公司 logo 連結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hl=zh-TW&biw=1075&bih=566&sxsrf=ACYBGNScbO9HfM9iasipy_AoeTceEGDe0A%3A1572283469090&ei=TSS3XfSOBe3KmAXJmrboDA&q=Monster+Energy+logo&oq=Monster+Energy+logo&gs_l=psy-ab.12
★被異議的商標,智慧財產局連結
https://twtmsearch.tipo.gov.tw/SS0/SS0201.jsp?showType=2&caseNo=XpJ13RyT4RDBDUU10NHgyNytSeDhldmVtT1F3QT09&caseType=1&l6=zh_TW&isReadBulletinen_US=&isReadBulletinzh_TW=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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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怪物能量公司已與美國職籃多倫多暴龍隊,
就商標的爭議,訴訟四年,尚未有結果。
https://www.dongtw.com/nba/special/20190613/954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