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4日 星期日

(商標) 春源鋼鐵:延續系列商標而申請註冊商標,無攀附他人商標之惡意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41號判決(2017.04.26)

「  (六)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為善意
    原告主張其於58年至80年間即陸續取得原告系列商標之註冊
    ,系爭商標圖樣係綜合原告系列商標元素之組合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原告系列商標登記資料、「今日春源」雙月刊封面
    及內容、原告出版之營建事業部宣傳傳單、原告官方網站之
    「認識春源」頁面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1頁、第123 至14
    5 頁),觀諸前揭資料顯示,系爭商標左側圓形設計圖樣早
    於58年間即已申請註冊(本院卷第123 頁),為原告之企業
    標誌,於73年間已出現在「今日春源」雙月刊封面,並與中
    文「春源」、「春源鋼鐵」或外文「CHUN YUAN STEEL 」組
    合使用(本院卷第129 至133 頁、第146 頁反面),且於原
    告官方網站、營建事業部宣傳傳單上均可見該圓形設計圖(
    本院卷第56至61頁、第136 頁),而早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
    即104 年7 月24日前之101 年4 月及同年8 月第185 期及第
    186 期「今日春源」封面已有使用完整之系爭商標圖樣,原
    告官方網站所示汐止廠大門牆面亦有使用系爭商標圖樣(本
    院卷第134 至135 頁、第61頁),原告主張以系爭商標圖樣
    申請註冊,係延續原告系列商標而來,並無攀附據以核駁商
    標商譽之意圖存在等情,有前揭資料佐證,應屬可採,原告
    就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應係出於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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