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商標 最高行政法院 主要部分 整體觀察)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310 號 判決(102.5.17)

按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係由於商標呈現在商品/服
務之消費者眼前的是整體圖樣,而非割裂為各部分分別呈現。至於另有所
謂主要部分觀察,則係認為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商品/服務
之消費者關注或者事後留在其印象中的,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此
一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分。所以,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
立,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是
以,判斷商標近似,雖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惟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 
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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