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商標 不公平競爭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公司名稱) 全日美:將他人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不公平競爭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105.4.7)

「 (四)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商標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
       ,確有違反修正前公平法第24條規定之情事:
  1、按公平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事業不得為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現行
      公平法第25條亦有相同意旨之規定。又事業違反本法之規
      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
      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現行公平法第29條亦有明文。另
      修正前公平法第24條或現行公平法第25條係對限制競爭或
      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其中所稱「顯失公平」,係
      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而「榨取他人
      努力成果」亦屬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包含攀附他人商譽
      、高度抄襲或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另判斷是否構成「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應考量:遭攀附
      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係該事業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
      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而已被系爭行為所榨取;
      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
      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等;利用他人
      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2、經查,系爭商標一係於91年6 月16日註冊公告,迄被上訴
      人申請設立時已10餘年,雖未達著名商標或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表徵之程度,惟依上訴人所提出之網路
      圖書館資料(參本院卷第259 頁),可以看出上訴人至少
      自92年起即開始啟用線上購物功能,且其網站上之會員資
      料,已達38,489人次(參本院卷145 至146 、235 頁)。
      又系爭商標一之文字「全日美」為上訴人原公司名稱之特
      取部分,上訴人於銷售相關產品時,亦會將系爭商標一之
      圖樣標示於相關物件或文書,此有上訴人提出之前揭發票
      附卷可按。是以,系爭商標一應係上訴人投入相當程度之
      努力,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之表徵,否則被上訴
      人何須於上訴人更名後不久,即立即以完全相同之公司名
      稱設立登記,並隨即向智慧局申請廢止系爭商標。綜上,
      被上訴人以系爭商標一之文字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
      ,且其公司名稱與上訴人原公司名稱完全相同,復從事與
      上訴人相同或類似之成人紙尿褲銷售服務,則一般消費者
      在購買成人紙尿褲等商品時,極有可能誤以為兩者屬同一
      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是以,被上訴人以
      系爭商標一之文字「全日美」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
      ,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顯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
      顯失公平行為,而違反修正前公平法第24條及現行公平法
      第2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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