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營業秘密 洩漏工商秘密) 3M v.矽佳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95.6.13)

「被
    告依據前開僱傭契約書第B點之規定,對於台灣3M公司的「
    機密資訊」應負保密義務,而「機密資訊」之定義依據前開
    僱傭契約書之規定係指「機密資訊係指關於3M之製程及產品
    之資訊,包括有關材料、設計、組件、製造過程、製造工廠
    設計、公式、價格、成本分析、客戶名單、行銷策略、研究
    發展、製作、採購、會計、工程設計、行銷、經營及銷售等
    資訊。」,本件台灣3M公司有關元件載具所設計製作之「特
    殊輪轉模以及特別規劃之元件載具產品生產流程」,當屬前
    開僱傭契約書所指之「機密資訊」:又從營業秘密法第二條
    之定義「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
    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
    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者。」,查台灣3M公司所採取之元件載具生產
    流程,使台灣3M公司所生產之元件載具:具備明顯之連續成
    型模具線、有口袋底邊角成型銳利底部有明顯抽真空模痕、
    無預加熱痕跡等特徵,此有告訴人台灣3M公司所提出之製
    程及產品特徵比較表1份(參92年度偵續字第27、28頁)附
    卷可參,上開產品特徵使台灣3M公司所生產之元件載具有別
    於其他業者,顯見台灣3M公司所採取之前開元件載具製程確
    非一般涉及生產元件載具業者所得以知悉,又其生產速率可
    高於其他元件載具生產業者16倍到24倍之產出,此經證人即
    台灣3M公司元件載具工程師林於郎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屬實(
    原審卷2第33至48頁),參酌市面上已有數家廠商生產元件
    載具,元件載具之生產顯有一定之市場銷售量,元件載具之
    生產資訊自具有相當之經濟價值,況台灣3M公司所採用生產
    元件載具之製程,復具有前開產品特徵及生產效率而有別於
    一般業者,本件台灣3M公司所採用之「特殊輪轉模以及特別
    規劃之元件載具產品生產流程」實符合營業秘密法有關經濟
    價值之要件,末台灣3M公司對於上開元件載具之生產流程圖
    ,雖係以「一般全開海報紙加相框」張貼於生產線上供工作
    人員閱覽,然其內部對於元件載具生產流程之控管係只有經
    過特殊授權之工作人員始得刷卡進入生產線等情,經證人林
    於郎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同上筆錄),又廠區管制嚴密
    ,出入需換證,並檢查訪客所帶之物品等情,此亦有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10月15日勘驗筆錄附卷可按(
    91年度偵續字第34號卷第46、47頁),足見台灣3M公司對於
    其所採用之「特殊輪轉模以及特別規劃之元件載具產品生產
    流程」有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尤有進者,台灣3M公司更與
    旗下員工簽訂保密契約,防止營業秘密洩漏,更足以表示本
    件關於元件載具之生產製程,台灣3M公司並沒有解除秘密之
    表示,綜上所述,告訴人台灣3M公司所採用之「特殊輪轉模
    以及特別規劃之元件載具產品生產流程」係符合其與員工簽
    訂之僱傭契約書所定「機密資訊」之定義,亦屬於營業秘密
    法第二條所規範之營業秘密範疇,應以營業秘密視之。......

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10月15日至台灣3M公司楊梅廠
    及矽佳公司工廠實際勘驗比對二公司有關元件載具之生產設
    備、流程均大致相符,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勘驗筆錄一份附卷可參,而比對矽佳公司所生產之元件載具
    ,也具有前開台灣3M公司所生產元件載具之特徵,顯見矽佳
    公司生產元件載具之技術,與台灣3M公司有相當程度之類似
    性,則被告於進入矽佳公司前既曾於台灣3M公司生產元件載
    具之楊梅廠任職維修領班經理,可隨時接觸有關元件載具之
    生產技術、流程,而被告於離職後卻提供矽佳公司與台灣3M
    公司生產元件載具之具有相當程度類似性的生產流程,可知
    被告確實有洩漏台灣3M公司生產元件載具之製程秘密之行為
    。」    

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
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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