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時尚法(商標 著名商標 香奈兒 減損識別性之虞 減損信譽之虞 商譽) CHANEL v. 香奈兒休閒旅館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105.1.27)

「查系爭商號攀附原告公司商譽,自91年8
      月2 日起迄今不僅於店面之招牌及名片使用系爭商標,系
      爭商號並以網路方式大量使用系爭商標而對外行銷,故系
      爭商號使用系爭商標行銷其營業之情形,顯已透過多種宣
      傳及行銷管道,為眾多之消費者及社會大眾所知悉,確已
      造成系爭商標亦可表徵系爭商號之印象,尤以其將系爭商
      標使用於與系爭商標形象有相當不同之休閒旅館、或汽車
      旅館營業,且對外廣為宣傳,亦已影響系爭商標於消費者
      及社會大眾間時尚、精品、高雅、貴氣之品牌形象而侵害
      原告之信譽。雖被告等辯稱原告並不能證明其信譽之損害
      如何計算,惟按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
      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
      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之
      業務上信譽確因系爭商號之侵害商標權行為而致減損,惟
      此非財產上商譽損害,其數額本即難以證明,揆諸首揭判
      決意旨,本院自得審酌雙方之資力、侵害商譽之程度、時
      間及其他一切情形,酌定適當之業務上信譽損害賠償金額
      。爰審酌系爭商標之著名程度、品牌價值甚高,且系爭商
      號自91年8 月2 日即開始使用系爭商標等一切情況,故本
      院認原告依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3 項之規定,就業務上
      信譽之損害,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00 萬元之非財產上
      損害,應予准許。」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