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日 星期一

(商標 著名商標 公司名稱) 台糖 v. 台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104.03.31)

被告台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台糖」之字樣作 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 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台糖」字樣之名稱;並不得使用(含授權 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原告「台糖」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 或其他行銷物品,或從事其他為行銷目的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 台糖」字樣之行為,並應除去及銷毀含有相同或近似於「台糖」 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或其他行銷物品。 被告台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建成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 書之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全文,刊載於聯合報(高 11.5 公分×寬 5 公分篇幅)及自由時報(高 4.5 公分×寬 9.2 公分篇幅) 全國版第一版報頭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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