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8日 星期日

(商標 商標異議 觀念近似) 天下一番 v.世界一番

智慧財產法院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103.6.12)

智慧財產局就註冊第147322號「世界一番」商標異議事件,應作成「異
議成立,註冊應予撤銷」之審定。

「(三)經查系爭商標係以由左至右橫書之中文「世界一番」4 字所
    組成,其所使用之字體,僅為一般常見之中文字體,並未在
    文字上加入任何變化或特殊設計元素,而使其於單純之文字
    外觀或意義上產生任何商標設計者所欲傳達之概念或意象,
    故僅屬單純之文字商標;而據以異議商標則以由上而下直書
    之中文「天下一番」4 字所組成,於版面配置上,係將「天
    下」與「一番」分為二部分,而以右高左低併列之方式呈現
    ,其所使用之字體,亦屬未加入任何商標設計者巧思與創意
    之常見中文字體,故亦屬單純之文字商標。二造商標相較,
    均有相同之中文「一番」2 字,僅於連用詞彙部分,有「世
    界」及「天下」4 字之差異,惟觀諸原證3 即原告於教育部
    國語推行委員會編纂之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頁,分別輸入
    「天下」及「世界」之查詢結果頁面列印資料(見本院卷第
    22頁),對照二者之相似詞欄位可知,二者互為相似詞彙,
    而於前開「天下」查詢頁面之解釋欄位中 ,亦說明「天下
    」一詞泛稱全世界,顯見「天下」與「世界」二詞於解釋上
    ,具有相同之觀念。又「天下」2 字可解為「普天之下」之
    意,而「世界」2 字亦能為「以世間為界」之解釋,然不論
    普天之下亦或以世間為界,其所指者皆為吾人之生活環境,
    亦即地球所含括之所有範圍,則「天下」及「世界」二詞,
    於解釋上自具有相同之意義,被告認二者含義有別,並不可
    採。而「一番」2 字應係源自於日文而來,其係表示程度之
    副詞,即中文「最」之意。雖其並非中文固有詞彙,然因我
    國與日本距離非遠,交通亦屬方便,且因歷史因素,而對於
    日本具有特殊之情感,故我國每年赴日旅遊之人數甚眾,文
    化交流亦屬頻繁,故「一番」2 字早已為我國所沿用,於解
    釋上已非單純程度副詞,而有第一、最佳等程度形容詞之意
    ,則將其分別與二造商標之中文「世界」或「天下」連用,
    並使用於後述二造商標所指定之商品類別,皆會使相關消費
    者認為其係指標示有二造商標之商品,乃吾人生活環境中品
    質最佳或第一之意。而「天下」及「世界」二詞彙具有相同
    之觀念已如前述,則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標示有二造商標之商
    品時,自有可能於就二造商標之熟悉程度皆非甚高之情形下
    ,於理解上主動將相同意義之「天下」及「世界」二詞彙互
    為置換,則縱二造商標中「天下」及「世界」二詞彙於讀音
    及外觀上均不相同,然因其觀念上實屬相同,一般消費者自
    有可能因觀念上相同,以致無法明確區辨二者,而主動將其
    互為置換,此時自無法憑藉讀音或外觀判斷其差異。又二造
    商標於版面配置上雖亦有單純橫書及併排直書之區別,然因
    中文非屬拼音文字,中文之各字元間,皆有其所代表之意義
    或詞性,並能相互結合成為常用之詞彙,若為常見之詞彙,
    書寫方式亦非以不規則之方式呈現,閱讀者自能自行重組並
    加以辨識,則因二造商標書寫方式單純,一般消費者於觀察
    時仍能輕易理解,則一般消費者自不致僅因二造商標編排方
    式之不同,而認其觀念並非相同,況被告於本院103 年5 月
    16日準備程序亦陳稱「(法官問:系爭商標是由左至右書寫
    成一行,據爭商標是由上到下書寫成兩行,但看起來都是文
    字商標,如果據爭商標也是由左到右書寫時,是否仍為同一
    性之使用?)同一行的排列如果給消費者的印象還是天下一
    番的話,仍然認為是同一性的使用。」(見本院卷第46頁)
    。故二造商標登記註冊之版面配置上雖有不同,但如為同一
    性使用之左右書寫時,因「世界」與「天下」二詞於觀念上
    係屬相同,相關消費者仍無法藉前開差異區辨其不同。綜上
    所述,二造商標於觀念上構成近似,讀音及外觀上雖略有不
    同,然未必能突顯於觀念之外,而獨立為我國消費者所理解
    ,故以二造商標觀念近似程度觀之,倘係標示在相同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
    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或服務係自同
    一來源或誤認為不同來源但有所關聯,故二商標仍應屬構成
    近似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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