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日 星期一

時尚法(商標 著名商標 公司名稱 Louis Vuitton) LV v. 台灣路易斯威登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104.3.31)


被告台灣路易斯威頓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路易 威登」、「路易斯威頓」或其他中文讀音近似於「LOUIS VUITTO N 」之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並應向高雄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辦理其公司名稱登記變更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路易威 登」、「路易斯威頓」或其他中文讀音近似於「LOUIS VUITTON 」字樣之名稱。 被告應拆除如附件所示架設於○○市○○區○○○路○ ○ ○ 號建 物外牆之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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