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商標 刑事無罪 明知) citruszinger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105.5.26)


「  (1)系爭商標係102 年12月16日始經註冊公告而取得商標權(
      見原審卷第23頁),而被告係於103 年8 月26日於露天拍
      賣網站刊登販賣仿冒活力瓶訊息,距系爭商標取得註冊公
      告之日,僅有8 個多月時間,而系爭商標並非國際著名品
      牌,被告亦非專門販售水壺或活力瓶之專業賣家,則被告
      辯稱其並不知悉系爭商標是他人享有商標權之商標等語,
      尚難謂不可採信,檢察官上訴意旨稱系爭商標縱非著名商
      標仍須受保護等語,然其仍未舉證證明何以如此即可證明
      被告明知系爭商標係他人享有商標權保護之商標,實難僅
      以系爭商標經註冊取得商標權,即謂被告對系爭商標一定
      知悉。
    (2)再者,被告辯稱其曾以分開之「citrus zinger 」字串至
      智慧局檢索商標,然查無註冊資訊等語(見偵卷第4 頁背
      面、原審卷第19頁),經原審法院以分開之「citrus
      zinger」以「圖樣英文完全相同」之條件進行檢索,確實
      有「查無資料」之結果(見原審卷第57頁),益證被告辯
      稱其不知所販售之扣案商品為仿冒品等語,當非虛情。檢
      察官上訴意旨雖稱系爭商標為「citruszinger」而非分開
      之「citrus zinger 」,被告以分開之字串查詢當然查無
      資料等語。然扣案活力瓶防滑環上所標示者為分開之「
      citrus zinger 」2 英文字,其外包裝盒上所印製之英文
      字雖為「citruszinger」,然「zinger」字體較「citrus
      」字體顏色為粗且深,其標籤說明亦記載「citrus zinge
      操作簡單,清洗容易」,有活力瓶扣案可佐,亦有原審勘
      驗筆錄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61頁背面至第62頁、第66至
      77頁),是被告誤認扣案活力瓶之商標為分開之「citrus
      zinger」2 英文字而以之進行商標檢索,亦非毫無所本。
      至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被告只賣一個卻大費周章進行商標
      檢索,顯然預見扣案活力瓶為仿冒品等語,惟被告辯稱:
      其因之前有觸犯商標法,所以現在刊登商品販賣時都會先
      上網查詢,這是對法律的尊重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
      其所述與常情並不相違,自難以被告曾進行商標檢索,遽
      而推論被告主觀上明知扣案活力瓶為仿冒商品,更何況被
      告進行檢索之結果為查無資料,堪認被告確實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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