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5日 星期四

(商標 刑事無罪 明知 直接故意) audio-technics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103.7.10)

「(四)被告欠缺明知販賣仿冒系爭商標商品之主觀要件:
  1.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仿冒商品販賣罪成立要件:
    按商標法第97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
    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
    要件。故行為人除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
    主觀上應有明知之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所謂明知者,
    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
    言,倘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在主觀之要件,係有所預
    見,而消極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其僅有間接故意
    或過失,則非商標法第97條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參照最高
    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680號、94年度臺上字第5368號刑事判
    決)。準此,被告明知為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為其
    犯罪構成要件,倘被告無直接故意之主觀要件,則不得以商
    標法第97條罪名相繩。
  2.被告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購買系爭耳機:
    本案扣案之系爭耳機是否為歐力天工公司製造之真品,訊據
    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堅稱其所販賣之系爭耳
    機為真品(見偵查卷第19頁;原審卷第13頁;本院卷第25、
    47頁),並提出大陸地區淘寶網頁資料(見原審卷第15至27
    頁)、被告於103 年4 月中旬在大陸地區採購之同型號耳機
    、小貼紙暨送貨單等件,作為佐證(見本院證物袋)。觀諸
    前揭網頁資料內容,確實標示「audio-technica」文字商標
    ,且網頁內強調其所販售之耳機為正品水貨,享有全國專櫃
    驗貨,並以人民幣48元價格,折合新臺幣約240 元販售型號
    ATH- FW5耳機(見原審卷第15至27頁),低於被告於雅虎奇
    摩網頁拍賣同型號耳機之售價350 元,故被告購入後轉售,
    仍有利可圖。準此,足認被告辯稱渠所拍賣之耳機,係自大
    陸地區淘寶網站購買等語,並非無因。
  3.被告不知系爭耳機為仿冒系爭商標商品:
    參諸被告自稱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印刷業務等
    語(見原審卷第40頁),並無與耳機生產製造、行銷等相關
    行業之背景與資歷,確有可能誤信淘寶網頁內容,致認自該
    網頁所下標購買轉售之耳機為真品。檢察官雖提出鐵三角公
    司網站列印資料1 紙(見警詢卷第9 頁),主張同款式耳機
    原價為2,200 元,其與被告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之標價價
    差懸殊,被告應知扣案耳機為仿冒云云。然被告辯稱:其不
    知真品同型號耳機市價高達2,200 元,被告所探查之價格最
    多為700 至800 元不等,且淘寶網頁非僅宣稱其為正品,且
    有標示正品與仿品之辨識方式,一般商品官方網頁定價會較
    高,倘直接向盤商、工廠購買,或在不同國家購買,商品價
    格均不同,故認為以約240 元之價格購入系爭耳機,而以35
    0 元之價格出售,係削價與其他賣家競爭,爭取販賣之機會
    ,其不認為明顯低於市價等語(見警詢卷第2 頁;偵查卷第
    19 頁 ),經核尚與一般無相關行業資歷或知識背景之民眾
    觀念相符。申言之,現今網路仿冒、低價品充斥之下,確有
    認賠求售、清倉拍賣、削價競爭等商品販售策略,被告確實
    可能於檢索相關商品時,查得許多以遠低於官方網頁定價販
    售同型號耳機之網頁資料,從而誤認淘寶網頁以人民幣48元
    之定價為合理。職是,被告雖販售仿冒歐力天工公司商標之
    系爭耳機,然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明知之直接故意,被告
    辯稱信賴扣案之系爭耳機非屬仿冒系爭商標商品,應非虛妄
    ,洵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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