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商標 著名商標 公司名稱 混淆誤認之虞 減損識別性) 富蘭克林 v 富蘭德林證券公司、富蘭德林投資公司:被告應更名,不得使用「富蘭德林」或 相同或近似於「富蘭克林」商標之文字,並應銷毀行銷物件

智慧財產法院104 年度民商訴字第 4 號(1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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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蘭德林投資有限公司應將公司名
稱特取部分變更登記為非「富蘭德林」及非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
註冊第 00131837 號「富蘭克林」註冊商標(下稱「富蘭克林」商標
)之名稱;並均不得於同一或類似於「富蘭克林」商標所指定之服
務及其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廣告、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
其他媒介物,使用(包含持有、陳列、販賣、輸出、輸入)或授權
他人使用(包含持有、陳列、販賣、輸出、輸入)「富蘭德林」或
相同或近似於「富蘭克林」商標之文字;並均應銷毀自己使用或授
權他人使用含有「富蘭德林」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信紙、包
裝紙、提袋及其他行銷物件。」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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