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營業秘密)立錡科技公司員工跳槽力智公司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102.9.12)     

公司之資料是否具有「秘密性」?
員工是否有「洩漏」行為?  

「七、被告11人是否共同洩露附表一各編號「所接觸之告訴人工商 秘密」欄所示資料給力智公司,本院之判斷如下: (一)就被告11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否認部分,公訴人僅以 附表二各編號「公訴人認被告有接觸附表一所接觸之告訴 人工商秘密甲乙丙欄所示工商秘密之理由」欄所載理由臆 測被告11人知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否認部分,而未能 提出積極證據,以積極證明被告11人確實接觸、知悉如附 表一各編號「所接觸之告訴人工商秘密」欄所示之業務事 項,因而持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接觸之告訴人工商秘密 」欄所示告訴人之工商秘密資料,依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就被告11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否認部分, 自無從認定被告11人曾接觸、知悉。 (二)退步言之,縱然被告11人分別確實接觸、知悉如附表一各 編號「所接觸之告訴人工商秘密」欄所示之業務事項,以 公訴人如附表三所示之指稱告訴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接 觸之告訴人工商秘密」欄所示之工商機密在告訴人公司內 之該公司研發工程師及佈局工程師於94年7 月以前,只要 輸入1 組帳號密碼,登入個人電腦,即可讀取全部在伺服 器公用硬碟區內全部專案之晶片設計、電腦佈局資料,於 94年7 月以後,雖需輸入第2 組帳號、密碼,且伺服器公 用硬碟區資料有讀取權限限制,非親自設計、負責之不同 權限的員工可讀取各自權限內伺服器公用硬碟區內全部專 案之晶片設計、電腦佈局資料,但因專案開發過程之合作 需求,各職位成員仍可知悉不同職位成員之工作資料,尤 其研發工程師藉由固定舉辦的專案報告均可知悉不同專案 之研發工程師之工作資料,加以有此雙重密碼及權限管制 措施後,因佈局資料是放在伺服器公用硬碟區,所以佈局 工程師仍可經由個人電腦,讀取其他佈局工程施工作資料 ,甚至可下載、存入其他裝置之情,顯然如附表一各編號 「所接觸之告訴人工商秘密」欄所示業務,不論是否屬告 訴人之工商秘密資料,亦不論係94年7 月以前或斯時之後 ,在告訴人公司內,實有甚多被告11人以外之其他告訴人 員工可接觸上開資料,甚至依公訴人如附表三所指,則被 告11人中任何1 人即可接觸、知悉如附表一全部編號「所 接觸之告訴人工商秘密」欄所示全部業務。而公訴人除以 被告11人均曾任職於告訴人前揭各部門,嗣陸續於94年底 至95年11月間離職而轉任力智公司,並被告11人任職力智 公司期間力智公司生產如附表一各編號「以告訴人工商秘 密所開發力智公司產品」欄所示力智公司產品與被告11人 於任職告訴人期間接觸之產品相似外,均未能提出積極證 據,以積極證明被告11人間有何洩密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 擔(此部分公訴人聲請調查證據駁回理由詳如下列八、所 載)。從而,縱上開資料確有洩露至力智公司,因被告11 人僅係告訴人公司原眾多員工之一,亦為任職力智公司後 之力智公司眾多員工之一,亦無法全然排除係被告11人以 外之其他告訴人員工洩露予力智公司其他員工,或亦無法 全然排除係無從證明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被告11人中 任何1 人所為之合理懷疑。不得僅因被告11人曾任職告 訴人公司,並曾接觸、知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接觸之告 訴人工商秘密」欄有關被告11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坦承 部分之業務,嗣轉任力智公司後,力智公司生產與告訴人 相似之產品,即遽認定必然為被告11人洩漏附表一各編號 「所接觸之告訴人工商秘密」欄所示資料給力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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