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 星期四

(著作權)美術著作的抄襲,究竟構成「重製」或「改作」?

兩幅畫的很像的美術著作,
究竟構成「重製」或「改作」 ,
在法律上常構成爭議。

但事實層面上,無論被認定是重製或改作,
都還是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100.7.27)




「  4.被告復辯稱其參考告訴人設計「咖啡豆子圖」圖稿作修飾與
    著色後,二人作品不論外型或顏色有很大出入,並非重製行
    為云云。按「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
    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第十一款分別定有
    明文,故改作與重製之區別,在於改作時另有新的創意表現
    ,而重製則否。



「經查,證人鍾安榮於偵訊時陳稱:
    我當初設計咖啡豆圖型的理念是這是一個年青的團隊,所以
    咖啡豆上有些幼苗,象徵是一個年青充滿活力而逐漸茁壯的
    團隊等語(參偵(二)卷第八頁)。復比對前揭「咖啡豆子圖」
    (偵(二)卷第十三頁),可知證人鍾○榮之創意係利用一顆咖
    啡豆,其上共三株幼苗,每株幼苗有二片小葉子構成組圖,
    搭配淺粉色系形成整體組合,並非單純之繪製,而係證人鍾
    安榮出自本身思維、智巧、技術所為之構圖、配色等之創意
    思想之表現,藉此表達作者個人之思想感情,具備特定內容
    與創意表達。反觀被告就其所繪咖啡豆圖,從未主張或陳述
    任何概念之發想或啟蒙。再相較被告為醾豆餐飲店繪製咖啡
    豆圖稿(參偵(二)卷第四十六頁),亦以深色咖啡豆一顆為主
    體,上有幼苗三株,每株幼苗二片葉子,葉子分別有藍、橘
    、粉、黃、綠等顏色。是以,被告參考告訴人之著作後,無
    論咖啡豆、幼苗、葉片之「量」或「質」等基本細節構思均
    無本質上之變化,整體美感、視覺感受而言,二者尚無不同
    ,被告所為修飾線條、重新上色僅屬不重要變化,毫無本於
    自己獨立思維、智巧、匠技而推陳出新,顯非另一獨立創作
    或改作而係抄襲
,足認被告為醾豆餐飲店繪製咖啡豆圖稿並
    無加入自己某程度之創意、心血,非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
    體,益證其創作係重製告訴人設計「咖啡豆子圖」所示之圖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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