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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判決(2017.06.22)
「上訴人已同意授權美商畢卡索公司將系爭美術著 作授權予新際公司,作為申請商標使用,且並未對於註冊商 標之類別或數量加以限制,上訴人自不得再就新際公司申請 取得商標權,及其後讓與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19項商標權, 主張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作授權予新際公司,作為申請商標使用,且並未對於註冊商 標之類別或數量加以限制,上訴人自不得再就新際公司申請 取得商標權,及其後讓與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19項商標權, 主張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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