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著作權 非合理使用 商業目的 潛在市場取代能力) 遠東英漢辭典 v. 智囊家觸控式電子事典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 (四)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4被告雖辯稱其智囊家事典自2年前開發研究,經過1年半時
   間完成,才開始進行試銷,且有注意利用藍本參考時,絕    不抄用例句,而字義之使用應屬著作權法所規定合理使用    之範疇,並無侵害告訴人著作權可言云云(見第22585號偵    查卷第9頁反面)。然查:    (1)被告前於本院陳稱:當時編輯人員之資料已不存在,且     積欠編輯人員薪水,其是找幾個人來編輯,每位編輯就     負責之範疇再找人幫忙,選取藍本來整理,其認為字的     解釋是有限的,參考藍本時即使用相同的東西,但例句     是自己編的等情(見本院上更(三)卷第24、116頁),則以     電子事典收發字數之龐大,被告雖提不出當時編輯人員     之資料及支薪之證明,但找編輯人員以其他辭典為藍本     先行挑選字義衡情為合理之運作形態,且由該智囊家事     典繼續操作,除英文字義之解釋外,尚有例句,是其所     謂絕非其1 人獨力完成應屬可信。惟其雖有編輯人員,     但於字義之解釋上,卻重製抄錄告訴人之「新世紀英漢     辭典」內容,未經過任何創作或編修,已如前述。    (2)而關於字義之解釋,即使某字僅有單一文義或該字有多     重文義而使用相同意涵時,每人表達解法之方法亦未盡     相同,解釋之風格在於淺顯易懂、通俗平易或典雅,亦     影響表達之異同;而一字多義之情形,此字典或辭典以     如何之深度為規模,涉及就該字解釋至如何程度,著重     平易淺顯者,僅列一般通用文義,而重視完整性者,儘     量蒐羅各種可能文義,可能包含此字罕見用法、古文用     法、專業用法……等等;又在多種文義中,先解釋何一     文義?再次解釋何一文義?每一文義如何解釋,均各有     不同。是被告以字義之解釋並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實     不足採。    (3)又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     狀,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利用之目     的及性質,包括係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     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為著作     權法第65條第2 項所明定。而被告公司出售之智囊家事     典產品與告訴人之新世紀英漢辭典比較,其中有大量逐     字解釋相同,甚至抄謄相同錯誤之情形及抄漏而文義不     明之處,顯係「抄襲重製」自告訴人之「新世紀英漢辭     典」,所為惡意之抄襲性質上與「利用」之態樣有間,     已不能稱為利用行為。再被告抄襲重製告訴人之「新世     紀英漢辭典」之目的,係為方便縮短其發行智囊家事典     時間提早上市之用,顯係為輔助營利之目的,且被告所     營公司之產品,與告訴人所銷售之產品,同屬英漢字典     ,2 者具有競爭關係,被告之抄襲行為對於告訴人之潛     在市場利益,有取代性之影響力。又以著作之性質而論     ,被告所辯之字義解釋,非屬著作權保護範疇,顯非可     採,已如前述。又以利用之質量以觀,經告訴人隨意由     A至Z開頭字母隨意選取891 字,其中各字之解釋內容     及句讀全部相同者即有483 字,其餘雖小有不同,但解     釋內容及句讀相似度亦達約百分之90,最特殊者解釋內     容次序完全相同,經告訴人提出2者比對資料可參(均外     放),被告以整部智囊家事典為觀察認僅有小部分雷同     ,而未就字義解釋部分單獨觀察大部分是抄錄,亦非可     採。故被告之抄襲重製告訴人之英漢辭典行為,顯非屬     上開所指之合理使用之範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