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0日 星期六

(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開眼電影場次資料 v. moovy應用程式:未經檢舉人同意,逕從檢舉人「開○電影網」網站,取得已經檢舉人蒐集、編製完成之電影場次內容,並使用於自身開發程式之資料內容,核屬利用他人努力成果而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1094號處分書(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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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其具體內涵包括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而系爭行為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可從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行為,以及從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侵害加以判斷。倘事業之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則構成顯失公平。又行為構成顯失公平者,不必以發生實際交易行為為要件,只須在客觀上構成顯失公平即為該當。另本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第1項揭載,「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核屬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顯失公平行為。是倘事業不思創作及努力,逕利用他事業投入相當努力所建置之網站或資料庫資料,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該等利用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侵害以品質、價格、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之公平競爭,其行為從而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而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黃○翔君陳稱渠係受被處分人黃○淵君委託,無償開發「moovy」應用程式,並負責上架於美商○○公司i000neA00Store,及更新程式等技術相關部分。另被處分人黃○淵君陳稱委託被處分人黃○翔君無償開發該程式,並從事營運部分,如一開始發想、規劃程式內容,及後來與富○特公司簽約。被處分人黃○淵君不但將該程式從事營運行為,且代表該程式與富○特公司簽約合作,該程式所產生之廣告收入及服務收入最後均匯至渠銀行戶頭。準此,本案被處分人黃○翔君開發「moovy」應用程式並與美商○○公司聯繫,被處分人黃○淵君代表該程式並與富○特公司簽約,被處分人2人間約定分工且共同實施相關行為,核屬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所稱之「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三、依據檢舉人所陳,檢舉人「開○電影網」網站所提供電影場次內容雖屬公開資訊,惟網站提供電影放映資訊戲院達95家,檢舉人所聘僱20名員工每週12次須透過電子郵件(32家)、傳真(58家)或電話(5家)方式,聯繫取得電影場次內容,其中有25家戲院並未在網站上提供場次資訊,再由檢舉人整理建置並公布於「開○電影網」網站,供網路使用者查詢。「開○電影網」所提供電影場次內容之蒐集、整理、建置確需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又檢舉人係以經營「開○電影網」網站並將該網站所提供之電影場次內容授權他事業使用為業,其所蒐集、編製之電影場次資料,實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相關事業若欲取得該等電影場次資料且供營業使用,尚須付費購之(如Mi000soft公司、G000le公司、中○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

四、被處分人之「moovy」應用程式所提供之電影資料有使用他事業網站資料之情事:

(一)檢舉人為蒐集被處分人違法事證,於10056日及23日選定「開○電影網」網站特定戲院之部分資料故意植入錯誤放映資訊,發現「moovy」應用程式上顯示之放映資訊與檢舉人故意植入之錯誤時間完全一致,且經反覆多次測試結果均同,並經公證人公證,包括無官方網站之湳○戲院、中○戲院、民○戲院、新○珍戲院、陽○戲院等5間戲院,及有官方網站之國○大戲院、i000豪華數位影院、朝○戲院、三○幸福戲院、新○國際影城、友○影城等6間戲院。是故「moovy」應用程式有提供與檢舉人「開○電影網」網站一致之電影時刻資料之事實。且被處分人黃○翔君於控告檢舉人妨害名譽案檢察官開庭訊問時,自承確實有參考使用檢舉人「開○電影網」網站資料。被處分人黃○翔君亦向本會表示,「moovy」應用程式自行選定幾個網站(如「開○電影網」、觸○網及戲院官方網站),每日一至三次定期取得某戲院之電影播放日期、場次、時間之資料,復加以整理,呈現於頁面,供iPhone使用者免費查詢使用。以上足證被處分人未經檢舉人同意,於「moovy」應用程式擷取使用檢舉人「開○電影網」網站電影場次內容。

(二)被處分人黃○翔君陳稱「moovy」應用程式於1001月時「moovy」應用程式乃消費者下載排名第1名,上架期間總下載量達23萬次。被處分人開發「moovy」應用程式且上架於美商○○公司之i000neA00Store,並未支付檢舉人任何使用費用,亦未取得其他同樣提供電影放映時刻資料之事業之同意(如時○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G000leM0NY00oo!等搜尋網站),而係直接引用檢舉人「開○電影網」網站電影場次內容,於上架期間約5個月吸引23萬次下載量,可謂渠等所付出之努力成本與因而取得之競爭優勢顯不相當。(三)縱被處分人辯稱可從G000leM0NY00oo!等搜尋網站得知無官方網站之戲院電影放映時間,惟查該等搜尋網站均特別標註「版權聲明」,且渠等所提供之電影時刻資訊仍須經檢舉人或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亦即檢舉人「開○電影網」網站是我國少數提供戲院電影時刻之資料。故被處分人於「moovy」應用程式未實際搜集無官方網站之戲院電影放映時間,亦未從有官方網站之戲院蒐集電影放映時間,且未經檢舉人同意,逕從檢舉人「開○電影網」網站,取得已經檢舉人蒐集、編製完成之電影場次內容,並使用於自身開發程式之資料內容,核屬利用他人努力成果而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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