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 星期四

(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顯失公平行為) 被處分人的資料庫出現與檢舉人資料庫相同的錯誤,有抄襲檢舉人之資料庫之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0059號處分書(100.4.21)
「主文:一、被處分人不當抄襲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經資料庫內容,混充為自身投資決策分析系統之資料庫內容,榨取他事業之努力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其具體內涵包括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而系爭行為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可從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行為,以及從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侵害加以判斷,倘事業之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則構成顯失公平。另行為構成顯失公平者,不必以發生實際交易行為為要件,只須在客觀上構成顯失公平即為該當。是倘事業不思創作及努力,逕以高度抄襲方式榨取它事業投入相當努力所建置之網站或資料庫資料,該等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侵害以品質、價格、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之公平競爭,其行為從而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而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違反。二、檢舉人主要業務為各國財經資料庫之建置與銷售,俾提供證券商、投信事業、學術研究機構等使用者進行證券金融市場基本分析所須之財經專業資訊與數據;被處分人則係以『Cmoney法人投資決策支援系統』提供國內證券與期貨投資者等進行金融商品之投資決策分析系統,即以財經資料作為基礎,俾作為用戶進行投資決策分析之依據,因此從使用者可自各該投資決策系統獲得相關財經資料以觀,檢舉人與被處分人同屬以電子資料庫方式提供財經資料之水平競爭者。三、檢舉人與被處分人電子資料庫所提供之財經資料雖均屬公開資訊,惟仍須耗費龐大人力進行篩選整理。以本案涉有抄襲之公司轉投資、存貨資料為例,查公開資訊觀測站就存貨明細資料,係以電子書方式揭露,檢舉人尚須委請專人詳閱解析財務報表之存貨細項資料,並須逐家公司找出電子書,嗣逐頁閱讀各份財務報表,找到相關轉投資資訊後,再逐筆輸入資料庫內,目前單以上市櫃公司(不含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計,即有1297家,每家公司每年按季共發布4本財務報告書,系爭財經資料之蒐集、整理、建置確須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又檢舉人既以販售財經資料庫為業,就該財經資料之蒐集與編製,實已於市場上擁有相當之經濟利益。四、被處分人系爭財經資料有高度抄襲台灣經濟新報公司之情事:()檢舉人隨機挑選9家公司為對象(不限定產業),於其轉投資相關資料中,特意植入公司英文網域名稱『Finasia』或顛倒之『Aisanif』字元,其後發現被處分人資料庫亦相應出現該些內容;且被處分人資料庫內容亦含有檢舉人自創之特殊標註『_C』字元資料。就此被處分人表示,有關轉投資含特定資料(FinasifAisanif_C)等節,均為指陳被處分人系統相關資料表其中一個報表『季轉投資(金融資產)』的部分內容,該報表在98年第3季以前的資料乃引自群益金融網。經本會函請關係人群益證券公司表示意見,得知群益金融網所載之公司轉投資資料,係由網龍公司所提供;檢舉人對此復表示,群益金融網之資訊內容,係由檢舉人提供予網龍公司,檢舉人與網龍公司間就財經資訊之提供及使用事宜,簽訂有相關合約書。復查群益金融網就公司轉投資資料,於相關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資訊亦登載有FinasifAisanif_C等字元,足以證明群益金融網所載之財經資料,確為檢舉人所提供。()檢舉人故意調換3家公司之存貨明細資料,其後發現被處分人資料庫就該數據資料與檢舉人刻意對調後之結果相同。被處分人對此表示,就被處分人資料庫相應出現相同之錯置數據及存貨細項資料之加總與總金額不符等節,則為被處分人系統內『季財報(總表)』報表之少數資料,被處分人雖與檢舉人具有相同錯置之爭議,惟查雙方就98年第1季財報存貨資料尚比對出有688個差異値,前揭爭議應僅係雙方巧合雷同錯置。惟檢舉人就此3家公司之存貨資料,係刻意所為之數據調換,並非疏忽誤植;復經檢視此些公司財務報表之存貨資料,就『存貨─原料及物料』、『存貨─商品及製成品』等存貨細項資料,尚須依財務報表所列數値逐項加總運算始能得出結果,然被處分人資料庫竟就加總後之數據出現相同之調換結果,是被處分辯稱雙方就存貨明細資料巧合雷同錯置之說法尚難據以採信。()被處分人就特定事業之存貨資料,其細項金額之加總與總金額不符,涉有抄襲檢舉人依自行發展之建置架構及邏輯予以分類彙整之資料庫內容。被處分人雖表示,公開資訊觀測站就該公司該季之存貨數値與其系統內所公告之數値一致,惟被處分人系統就該存貨數値尚列有公開資訊觀測站及該公司財務報表所無之『存貨─在建房屋』項目,查該筆存貨數額係將『其他應收款項』及『在建工程』合併加總,被處分人就該存貨細項資料所列之項目、金額竟與檢舉人完全一致,尚難謂被處分人就該存貨資料並無抄襲之情事。五、被處分人雖主張檢舉人所指之6項舉證內容僅涉及被處分人系統352個資料表中2個報表內之少數欄位資料,即占被處分人系統內,共19884個欄位中的10欄或共190001330筆資料之23筆,該爭議資料估計約僅占~0.00001間之比例。惟該資料量比例之計算,係以檢舉人所提之證據資料作為基礎,尚難據以推斷被處分人實際抄襲範圍與程度僅限於此。查檢舉人係以刻意植入特定字元或調換數據資料等方式查驗被處分人之抄襲行為,就被處分人其後亦相應出現相同字元或錯置資料之結果以觀,已足認定被處分人確有抄襲之情事,亦具有逕從群益金融網取得檢舉人所蒐集、編製之其他財經資料之可能。六、本案被處分人逕從檢舉人之客戶處或透過其他方法,取得已經檢舉人蒐集、編製完成之公司財報資料,藉以擴充自身投資系統之資料庫內容,將造成市場上之交易相對人無須再行向檢舉人購置相關財經資料庫,從而影響檢舉人之交易機會,實具有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又據檢舉人所稱,因被處分人擷取資料之行為,形成檢舉人之固有客戶轉向被處分人購買、提前不再繼續使用檢舉人之資料庫或大幅減少採購項目之結果,實已造成檢舉人相當程度之營收損失。另外對於其他須透過自身效能競爭努力爭取交易機會之競爭者而言,被處分人此種逕行取得他方已編製完成之財經資料之行為亦難謂正當,勢將壓抑其他競爭同業追求效能競爭之意願,而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是被處分人以高度抄襲行為,榨取檢舉人已投入相當程度並承擔投資風險所獲致之努力成果,而混充為己身投資決策支援系統之資料庫內容,藉以吸引潛在交易相對人之交易機會,進而損害以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對於檢舉人及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具有侵害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實屬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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