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 准許 最高法院) 實密科技v.聚嶸科技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22號民事裁定(104.8.13)

「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原為伊公司副總經理,簽署智慧財產權暨
保密協議書,第八條競業禁止約款(下稱系爭競業禁止約款)約
定,再抗告人於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不得以自己名義或經
其控制之第三人名義經營與伊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若違反約
定,應給付伊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並賠償伊
所受損害。詎再抗告人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三日申請自同年十
月十三日離職,並慫恿同公司員工一起轉職至甫於同年九月十五
日成立之聚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嶸公司),更於同年十
月十三日離職前,擅自使用伊資訊系統查詢公司合約文件,同年
月十二日、十三日擅自重製經銷代理合約等營業秘密資料,使伊
獨家代理十五年、占伊總收入百分之四二. 一四之英國 Nordson
DAGE Precision Industries Limited (下稱DAGE公司)將代理
權改交聚嶸公司,致伊受有重大損害,為避免伊代理之原廠陸續
與伊終止代理契約,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聲請定
暫時狀態之處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以一○四
年度全字第二八號裁定准相對人以三百二十九萬元為再抗告人供
擔保後,再抗告人於一○五年十月十二日前,不得在中華民國境
內,以自己名義或其控制之第三人名義經營與相對人電子事業處
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並不得受僱、受任於聚嶸公司及其他與
相對人電子事業處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再抗告人對之聲明不
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於向相對人聲請離職後,違
反系爭競業禁止約款,成立所營事業與相對人公司幾盡相同之聚
嶸公司,離職前,使用相對人公司資訊系統,查詢公司合約文件
,重製經銷代理合約等營業秘密資料,相對人獨家代理十五年之
DAGE公司將代理權交由聚嶸公司,有智慧財產權暨保密協議書、
系爭競業禁止約款、相對人公司新進同仁聘僱暨核薪通知單、離
職申請單、聚嶸公司資料查詢、DAGE公司電子郵件及授權書、相
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再抗告人在職證明為證。再抗告人則否認
之。顯見兩造爭執再抗告人有無違反系爭競業禁止約款,相對人
已釋明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請求。依相對人提出伊公司組織圖
、離職名單、資訊系統查詢紀錄暨查詢之契約、DAGE公司電子郵
件及產品銷售台灣地區授權書、一○二與一○三年度DAGE公司產
品銷售收入及成本明細查核特殊查核報告書,可見相對人於一○
二、一○三年度代理DAGE公司,依序獲有毛利一億一千零五十二
萬九千元、九千一百九十二萬一千元,惟DAGE公司於一○三年十
一月十四日通知相對人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終止合約,再抗告人
以聚嶸公司總經理身分,於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發送電子郵件
通知相對人進行DAGE公司代理權業務交接,聚嶸公司取得DAGE公
司之代理權,相對人喪失代理商之利益。再抗告人利用職務之便
,於一○三年八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十三日,使用相對人電腦系統
,查詢、下載涉及相對人營業秘密之已結案合約文件。聚嶸公司
與相對人從事相同業務,形式上再抗告人違反系爭競業禁止約款
,有使相對人受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失之虞。再抗告人相當二年
薪資之損失,小於相對人喪失營業秘密及競爭基礎所致營運之重
大損失,自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因認台北地院裁定准相
對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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