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商標 著名商標) 麥奇數位 v. 僑光科技大學:TutorABC等Tutor系列註冊商標,為著名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102.9.26)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本院於審理中整理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此等不爭執之事實
    ,其將成為本件判決之基礎,茲分述如後(見本院卷第93至
    94、242至243、248頁):
  1.上訴人於93年3 月成立,為全國首家開發智慧型線上學習系
    統,並提供真人即時互動、量身訂做學習內容、精準追蹤成
    效之科技顧問公司。上訴人就「TutorABC」圖樣申請商標註
    冊,享有第01281166、01278886、01278887、01350634及01
    467561號等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第035 、041 及042
    類。
  2.被上訴人僑光大學於99年4 月間於其語言中心架設、提供與
    上訴人同一服務「Tutor ABC 英文線上學習教室」網路及平
    面廣告,使用「Tutor ABC 」圖樣。被上訴人僑光大學之語
    言中心推廣「Tutor ABC 英文線上學習教室」外語能力計劃
    ,在相關網頁及文宣廣告之明顯處以大型字體使用「Tutor
    ABC 」文字,包括不同學年度之「Tutor ABC 英文線上學習
    教室」招生DM、該校語言中心網頁所載最新公告之標題「Tu
    tor ABC 英文線上學習教室- 報名開跑囉! 」,暨連結公告
    標題後出現之內容,進一步連結顯示檔案之影印資料中標示
    「敬請班代宣傳及傳閱!!」文字,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
    屬公證人OOO事務所公證書可證(見原審之原證8 )。

(一)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
  1.著名商標具有較高之知名度,通常較易遭第三人利用或仿冒
    ,為防止著名標章區別功能被淡化或避免有混淆誤認之虞,
    故對於著名標章特別保護。故任何人未經權利人之同意,不
    得使用著名商標於任何商品或服務,以保護具有高品質或相
    當知名度之商標,不致為他人任意濫用。判斷是否達著名程
    度,係以國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判斷之。其相關事業或消費
    者範圍包含:(1)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或可能
    消費者。(2)涉及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經銷管道者。
    (3)經營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業者。查上訴人
    係開發智慧型線上學習系統,並提供真人即時互動、量身訂
    作學習內容、精準追蹤成效之科技顧問公司。而被上訴人僑
    光科技大學之語言中心架設網站使用「Tutor ABC 英文線上
    學習教室」,為提供商用英文線上學習課程。職是,判斷系
    爭商標是否達著名程度,應以國內英文線上學習課程之相關
    事業或消費者為認定基準。
  2.判斷因素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認定,應就具體個案情況考量下
    列因素:(1)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或標章之程度
    ,此可經由市場調查證明之。(2)商標或標章使用期間、範圍
    及地域。(3)商標或標章推廣之期間、範圍及地域。所謂商標
    或標章之推廣,包括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或標章之廣告或宣
    傳,暨在商展或展覽會之展示。(4)商標或標章註冊、申請註
    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5)商標或標章成功執行其權利之紀
    錄,特別是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6)商標或標
    章之價值。(7)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因素。經查:
  (1)上訴人自公司設立迄今,除每年均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廣告
    ,以行銷其服務,並於全國各大知名媒體今週刊、遠見雜誌
    、天下雜誌、商業週刊及萬寶週刊等平面媒體雜誌,暨雅虎
    奇摩等網站刊登廣告外(見原審卷第20至29頁)。上訴人亦
    於臺中及彰化○區○○○路口設置巨幅廣告看板,或於廣播
    節目中穿插廣告,或於節目中接受主持人之專訪、散發DM等
    ,迄今已支出廣告成本逾億元(見原審卷第227 至237 頁)
    。再者,上訴人服務客戶數,已逾500 萬人次,曾榮獲經濟
    部工業局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創新應用特優獎」與「
    學習網最佳案例優良獎」、經濟部第八屆e-21大金網優質獎
    ,董事長楊正大博士並獲得97年資訊月之傑出資訊人才獎(
    見原審卷第29至34頁)。
  (2)參酌創市際公司於98年之網路橫幅廣告投放狀況報告可知,
    線上學習網域類型係網路橫幅廣告曝光量最高之產業,曝光
    率約96.72/% ,其中上訴人名列98年網路廣告主排名第4 名
    ,曝光量高達87.07%,僅次於學承電腦、花旗集團及聯成電
    腦,故上訴人為線上語言教學領域曝光率之首位。而依據創
    市際公司於99年「線上學習網站使用狀況」報告可知,上訴
    人於99年在線上學習網站排名名列第2 名,亦僅次於學承電
    腦(見本院卷第156 至157 頁)。
  (3)綜上所述,上訴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廣告,行銷其服務項
    目,已獲相當效益,使系爭商標在英文線上語言教學領域,
    具有極高知名度與排名。職是,本院參酌相關事業或消費者
    知悉或認識系爭商標程度、系爭商標使用期間、系爭商標推
    廣期間、系爭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等因素,足可認定系爭商
    標為著名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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