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8日 星期日

(商標 商標廢止 變換加附記 ) 螞蟻圖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103.5.29)

(二)再按商標註冊後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 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是依該款規定廢止商標註冊,除須商標權人有於註冊 後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之情形外,尚須所變換或加附記 之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始足當之。

所謂「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係指就註冊商標 本體之文字、圖樣、色彩、形狀或聲音、動態變化等加以 變更或加添其他文字、圖樣或態樣,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 費者的認知已喪失商標同一性而言;

而所謂「有使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指兩商標因相同或構成近似,致 使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為同 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而極有可能誤 認兩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 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 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簡言之,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其 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55 號判決參照)。故 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酌: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3.商品/服務是否類似 暨其類似之程度;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5.實際 混淆誤認之情事;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7.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等, 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公眾、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三)系爭商標有變換或加附記之情事: 

 徵諸參加人及原告於廢止程序及本院所提系爭商標實際使 用之資料,可知原告係將系爭商標蜘蛛圖案結合下置弧狀 排列之外文英文字「SHANG YI」(該實際使用態樣下稱系 爭變換商標,如附圖二所示),使用於衣服類商品上,且系爭變換商標上 之蜘蛛圖案與系爭商標蜘蛛圖案相較,其頭部呈左上傾斜 ,腹部亦呈扁橢圓型而未若系爭商標渾圓,以上,應認原 告就系爭商標已有變換或加附記之情事。

原告雖謂其將橫書之「SHANG YI」商標以弧狀排列、將系爭商標變換顏色 均不失同一性而符合商標使用之規定云云,然本院係以系爭變換商標整體(含圖案及文字)與系爭商標相較以認定 是否有變換或加附記使用,原告將系爭變換商標中之文字、圖案顏色割裂出來單獨論述,已有違誤,而系爭商標圖 案為一單純蜘蛛圖案,系爭變換商標之蜘蛛圖案不僅頭部與腹部之比例、角度與系爭商標不同,於蜘蛛圖案下方亦以與圖案相同比例之大小附加「SHAN GYI」文字,整體而言已與系爭商標圖案不同,原告雖又稱其結合兩註冊商標 並未違反規定云云,惟縱使「SHANG YI」文字亦經原告申 請註冊商標,然觀諸系爭商標與「SHANG YI」文字之結合 方式,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已與單純之蜘蛛 圖案喪失同一性,是原告主張其使用方式並無變換或加附記之情事云云,委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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