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著作權) 樂活第五台數位機上盒中,有提供用戶連結至中國大陸「快播網」觀賞影片之功能,並無公開傳輸行為,亦不構成共犯。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104.8.31)
 
「被告提供數位機上盒予承租客戶,
    使客戶得透過機上盒連結至大陸地區之「快播網」,觀賞該
    網站上由不詳年籍姓名之人所傳送上網之視聽著作,惟被告
    本身並無將視聽著作之內容上傳至網路之行為,因此被告提
    供數位機上盒之行為,並非以公開傳輸之方式利用著作之行
    為。」 

「本案所爭執者,
    係被告出租數位機上盒提供連結至大陸地區「快播網」之功
    能,是否侵害系爭視聽著作公開傳輸權之行為,至於證人張
    ○○向大陸廠商購買之數位機上盒,由大陸廠商將被告優達
    公司所需之功能內建至機上盒內,故電視畫面會顯示「優達
    樂活第五台」及被告公司名稱、播放說明等,與上開爭點並
    無必然關連。參酌現今網際網路上有各式各樣之影音網站可
    供不特定人將視聽影片上傳至網路空間,以提供大眾觀看,
    由於上傳影片之人及上傳之影片內容均不特定,亦無從事先
    管理及審查,故所上傳之影片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及有無獲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均屬不明,雖然其中不
    乏有未得著作權人授權而非法上傳之影片,惟亦不排除有部
    分影片係由著作權人或經其同意或授權之人合法上傳者,本
    案數位機上盒僅係提供連結至大陸地區「快播網」之功能,
    被告無法控制大陸地區「快播網」提供之影片內容,亦難逐
    一查證是否經合法授權,本院認為尚無從認定被告明知大陸
    地區「快播網」所播放之影片全部均為非法影片,仍提供數
    位機上盒予客戶連結至該網站觀看之事實。又本案數位機上
    盒之電視螢幕所顯示之內容,與一般使用者自行以電腦連結
    網際網路至大陸地區之「土豆網」、「迅雷」、「風行網」
    、「优酷網」等影視播放網站,亦出現電影選單,點選影片
    後會出現簡體字之片名、演員姓名、導演、上映日期、劇情
    介紹等介紹之情形,並無不同,檢察官認為任何人由簡體字
    顯示之劇情說明,一望即知係提供未經授權之盜版影片播放
    云云,未見提出合理說明,尚難採信。」

「  (五)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向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調閱原審
    囑託該機關進行本案數位機上盒之鑑定過程錄影光碟,經本
    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上開錄影光碟,並提示告訴人所提錄影
    光碟譯文,檢察官及被告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50 頁),
    查鑑定機關進行鑑定時,另案被告張○○及被告曹皓雯均在
    場,並由張○○協助架設機器及設備連線,張○○於點選首
    頁第一個選項「樂活頻道」時,無法進入,張○○表示這應
    該是沒有開,這個要開就是要有繳錢,並稱如果要看的話,
    要請機房將樂活頻道打開,其他多媒體、像生活資訊這些都
    只是一些附加的功能,他原來機器本來就有的附加功能(5
    分07秒至5 分39秒)。嗣張○○點選首頁第四個選項之免費
    服務,進入後可看到由左至右分別為APK 安裝器、Network
    si、Youku 、系統升級、視頻輸出設置、網路影院,再點選
    網路影院,即無法進入,張○○稱,這可能更新過的版本(
    6 分24秒至6 分45秒)。嗣張○○表示其可以把樂活頻道打
    開,並至螢幕前檢查機器,將該機器之序號唸出,由被告曹
    皓雯之助理撥打手機後,被告曹皓雯接過手機並將序號告知
    受話人員後,再重新開機並進入首頁,點選首頁第一個選項
    之樂活頻道,並選取樂活頻道節目選項,即可以播放樂活頻
    道影片(17分08秒至21分20秒)(見本院卷第182-183 頁、
    191-194 頁本院勘驗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錄影光碟譯文)。
    上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被告可以機器序號開啟權限後即可
    收看其自製之「樂活頻道」之節目,並無顯示被告曹皓雯或
    張○○具有控制或開啟「免費服務」中「網路影視」之權限
    ,被告曹皓雯亦辯稱,勘驗時我是打電話到優達公司工讀生
    ,把機號告訴工讀生,讓工讀生知道我們哪台機器要開,工
    讀生會再與尼○○公司聯繫,至於尼○○公司的哪一個人將
    機台打開我們並不知道,我們優達公司並無機房,沒有辦法
    開關。我們電視螢幕上有五個圖示,只有第一個圖示樂活頻
    道需要進行開關,另外四個只要網路設定成功,就可以使用
    。線上影院是在首頁第四個,與樂活頻道無關,若用戶沒有
    支付租金的話,則無法觀看樂活頻道,但是其他的四個功能
    還是可以正常使用,我後來才知道線上影院是連接到大陸的
    快播網,所以機上盒只是提供一個連接上網的功能等語(見
    本院卷第184 頁)。上開鑑定過程之錄影光碟,僅能證明被
    告可以以數位機上盒序號打開「樂活頻道」功能,尚無法證
    明被告對其他四個功能(LIVE直播TV、生活資訊、免費服務
    、娛樂多媒體)亦有控制權,檢察官主張由上開錄影光碟可
    證明被告可以開啟或關閉數位機上盒,故對於「網路影視」
    服務具有控制權,並進而主張被告有將系爭視聽著作內容向
    公眾提供之公開傳輸之行為,尚非可採。
  (六)本件檢察官無法證明大陸地區「快播網」播放之影片,均係
    未經授權之視聽著作,及被告明知該網站提供之系爭視聽著
    作均未經授權,仍然提供數位機上盒予承租客戶,使客戶得
    透過數位機上盒連結至「快播網」觀看侵權影片,再者,究
    係何人將系爭視聽著作公開傳輸至大陸地區「快播網」,亦
    屬不明,自無從認定被告曹皓雯與該不詳之人間,有何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即無成立共同正犯可言,又基於幫助犯
    之從屬性原則,正犯既無由成立,被告亦無成立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幫助犯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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