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2日 星期日

(著作權)「曹操 亂世之能人、野戰知天才、中國兵學之推廣者」v.「曹操爭霸經營史」:依據「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必要場景原則」,法院認為二本書不構成實質近似。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103.12.30)
 
「    1.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
      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 條所列之著作外,凡具有原
      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
      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係受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
      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
      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係
      指應達到一定程度內涵之創作,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思
      想。故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非抄襲
      他人著作,而足以表達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者,具有原創
      性,因此享有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又按著作係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
      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同法第10條之1 規定: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
      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
      概念、原理、發現。」。因此,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
      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概念,此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蓋
      思想、概念性質上屬公共資產,若將著作權保護範疇擴張
      至思想、概念,將無形箝制他人之自由創作,有失著作權
      法第1 條所揭櫫「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
      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再查,思想或概念
      若僅有一種或有限之表達方式,則此時因其他著作人無他
      種方式或僅可以極有限方式表達該思想,如著作權法限制
      該等有限表達方式之使用,將使思想為原著作人所壟斷,
      除影響人類文化、藝術之發展,亦侵害憲法就人民言論、
      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之基本人權保障。因此,學理上就
      著作權法發展出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The merger doctr
      ine of idea and expression),使在表達方式有限情況
      下,該有限之表達因與思想合併而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因此,就同一思想僅具有限表達方式之情形,縱他人表達
      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此為同一思想表達有限之必然結果
      ,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是所謂「觀念與表達合併原則
      」,係指若某一「觀念」之「表達」極其有限,無法以不
      同「表達」呈現某一相同「觀念」時,「觀念」與「表達
      」即已合一。這些有限的「表達」本身,由任何人完成,
      均會有相同之呈現,已不具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創作性
      」,且若保護這些有限的「表達」,實質上會保護到其所
      蘊涵之「觀念」,故這些有限的「表達」不得受著作權法
      保護。再者所謂「必要場景原則」,則是對於「觀念與表
      達合併原則」之補充,其係指在處理特定主題之創作時,
      實際上不可避免地必須使用某些事件、角色、布局或布景
      ,雖該事件、角色、布局或布景之「表達」與他人雷同,
      但因係處理該特定主題所不可或缺,或至少是標準之處理
      方式,故其「表達」縱使與他人相同,亦不構成著作權之
      侵害。例如,關於歷史事實之創作。」 

「      (1)就系爭著作與被控著作1 、2 之比較結果如附表「有無
        實質近似」一欄所示,經核原告所主張之類似處,兩著
        作主題係分別對相同背景之三國歷史,做不同形式之描
        述方式,其中多處人名、地理名、時間名、狀態等相同
        為必然,因三國背景史料係有限的表達本身,由任何人
        完成,均會有相同之呈現,使在表達方式有限情況下,
        ,即敘述三國歷史有限之表達因與思想合併,已非著作
        權保護之標的,依「觀念與表達合併原則」,已不具著
        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創作性,惟除前揭三國背景史料外,
        兩著作其餘用語、文字舖陳則全然不同,難認表達有何
        實質類似之處。
      (2)且被控著作1 、2 已顯現作者即訴外人陳文德之個性或
        獨特性,雖被控著作1 、2 著作內容之陳述過程及配置
        ,有許多部分內容與系爭著作有類似或相同之處,但係
        在處理特定三國歷史戰爭主題之創作時,實際上不可避
        免地必須使用當時事件、角色、布局或布景,雖該事件
        、角色、布局或布景之表達與系爭著作雷同,但因係處
        理該特定主題所不可或缺,或至少是標準之處理方式,
        故其表達縱使與系爭著作人相同,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
        害,且該部分的內容均屬於描述性質,且為眾所皆知之
        基礎史料,因描述對象相同均為三國史料,以三國之歷
        史背景包含人、事、時、地、物等為描述基礎,所以在
        描述字眼的選擇上受到歷背景的限制,而有相同或類似
        的用詞,故有小部分用語相同,依前所揭諸的「必要場
        景原則」,此部分的表達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其餘
        文字及舖陳則迥異,是被控著作1 、2 與系爭著作間,
        尚不足認表達有何類似之處。
      (3)綜上,系爭著作中僅如附表所示之歷史背景於被控著作
        1、2 中有類似之表達,而該部分又受限於「觀念與表
        達合併原則」、「必要場景原則」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且亦無證據顯示該部分為系爭著作之精髓所在,是綜
        合類似部分之「質」與「量」以觀,尚難認被控著作1
        、2 著作與系爭著作構成實質類似,原告主張被控著作
        1 、2 抄襲系爭著作,尚嫌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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