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2日 星期日

(著作權)原告並未取得翻譯之專屬授權,不得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103.12.11)
 
「  (1)系爭合約第1.1 條針對授權內容明訂:「(a)the rights
        ,licenses and privileges to translate or cause
        to be translated into the Taiwanese-Chinese
        language, and (b)the sole and exclusive right to
        print,publish and sell or cause to be printed,
        published and sold in book form in said language
        the above WORK」((a) 享有翻譯為繁體中文之改作權
        利、許可及特權,及(b) 獨家印行、出版與販賣上開繁
        體中文版本著作物之專屬權利;見原審卷(一)第7 、10頁
        )。亦即系爭合約第1.1 條a 款有關繁體中文改作權部
        分,僅係授權翻譯為繁體中文之改作權,並非專屬授權
        ,系爭合約1.1 條b 款雖係專屬授權,然授權內容為有
        關印行、出版與販賣繁體中文版本著作物,不包括繁體
        中文改作權。另100 年8 月12日合約第1.1 條a 款(見
        原審卷(一)第18頁)甚或94年7 月7 日合約(見原審卷(一)
        第13頁)有關繁體中文改作權之約定,亦均與系爭合約
        1.1 條a 款內容完全相同,均為非專屬授權。其次,依
        上訴人支付美國數學協會之權利金紀錄(見原審卷(二)第
        110 至117 頁),充其量僅得證明上訴人曾支付權利金
        予美國數學協會,無從證明就繁體中文改作權部分為專
        屬授權。是依上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尚無法證明其業已
        取得系爭著作繁體中文試題改作權之專屬授權。
  (2)上訴人雖主張其取得繁體中文試題改作權專屬授權依據
        包括系爭合約第1.1 條a 款及b 款,且a款 之「
        privileges」為特許、特權之意,即屬專屬授權,與b
        款並無不同,並聲請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等語
        。惟系爭合約1.1 條b 款之專屬授權內容不包括繁體中
        文改作權,已如上述,且「privileges」縱有特許、特
        權之意,仍非專屬授權,若a 款、b 款均為專屬授權,
        a 款何以不使用與b 款相同之「exclusive 」字樣,上
        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尚無可採,亦無送請台北市翻譯商
        業同業公會鑑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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