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著作權)「好歹攏是命」v.「夜市的人生」:音樂著作的抄襲

歌曲是否近似,以主要的旋律進行比對。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103.10.2)
「音樂著作本即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種類,而每首歌之「曲」,最重要部分即為旋律,縱無其他伴奏配樂,只須具備原創性,仍為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故「曲」之侵害比對,自係對於「曲」即旋律部分進行比對,無須一併對於編曲例如係以何種樂器伴奏配樂或其調性、節奏快慢予以比對,除非編曲部分亦獨立具備音樂著作之要件,權利人並主張編曲部分遭受侵害。準此,主張權利之「曲」與被控侵權之「曲」,只須旋律部分構成實質相似即可,尚非兩者之編曲、以何種樂器伴奏配樂等其他表達方式亦須構成實質相似,否則豈非僅須改變配樂方式、以不同樂器演奏、以不同調性甚或快慢結奏演唱,即不構成實質相似,自不符著作權法保護音樂著作之目的。是本件自係針對「夜市的人生」與「好歹攏是命」之「曲」即旋律部分進行比對,並非對於兩者之編曲即係以何種樂器伴奏配樂或其調性、節奏快慢予以比對,而兩者旋律部分,就骨幹音的運用基本上相似度超過百分之90,只有同音反覆和節奏上有小差異,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鑑定人○○○亦陳稱:其為○○○○○○○○○○,學歷為德國漢堡大學音樂學博士,專長係流行音樂研究及鑑定,歌曲鑑定就是鑑定「骨幹音」的部分,骨幹音的意思就是主要的旋律,不採有些轉音,這會牽涉到演唱者加上裝飾的音,且演唱之過程會有差異,而「夜市的人生」與「好歹攏是命」在旋律近乎相同,並無顯著差別,「夜市的人生」歌曲長度雖然比「好歹攏是命」多了將近1 分鐘,但只有多1 個B 段,素材都是一樣,用的都是既有的東西等語。則經分析比對告訴人「好歹攏是命」與被告之「夜市的人生」之曲,兩者旋律即內容幾近相同,相似度超過百分之90,不同部分或係同音反覆,或係節奏有小差異,所佔比例極高,已達量之相似,且涵蓋A 段(主歌)及B 段(副歌)部分,自屬「好歹攏是命」之重要部分,兩者亦已達質之相似,是「夜市的人生」與「好歹攏是命」既無論在質或量方面均已近似,自構成實質相似,不因兩者仍有所謂編曲、樂器、調性、經過音、節奏、同音反覆等細部表達處之不同,即認不構成實質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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